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的通知
阅读:3人次    发表时间:2018-05-22    作者:webadmin

各部门:

现将《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28日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营造良好的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已注册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项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监督学校各项奖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奖学工作。

第五条   院(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负责辅导员组成,全面负贵本院(部)奖学金初审、公示及释、咨询等工作。各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代表5-10人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分析、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党委评定领导小组初审、公示、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复审、公示,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奖学金项目

第七条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校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专业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当学年毕业班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确定,每生每学年奖励8000元。

第九条   校奖学金:受奖面在20%以内,每学年评定一次,以班级为单位评定,分为特、一、二、三等。

特等奖奖学金:从一等奖学金中产生,在某方面贡献突出,或在省级、国家级职业技能、文体等比赛中获得奖项者优先评定,每生每学年奖励2000元;

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居2%以内,每生每学年奖励1200元

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居10%以内,每生每学年奖励600元;

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居15%以内,每生每学年奖励300元;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项目均从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助专项资金安排,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于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定年度为一年9月1日至评定当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二) 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活动。 

(三)勤奋学习,学习态度端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学生在专业学习成绩方面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特别突出的可授予国家奖学金荣誉及奖金。

(一) 评定对象为学校当年毕业班学生;

(二) 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律名成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来未达前10%,但达到前30%,必便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休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三) 在校期间获得一次一等奖学金;或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工作成绩突出,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

1.学成绩接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来达到班织前30%的;

2.在校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

3.在校期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过相处分的;

4.其他方面有不良表现,经学生处认定不适合参与评定的。

第十四条   校级奖学金: 校级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为基本条件,以综合素质排名为依据进行评定。

(一) 一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居2%以内;

(二) 二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居10%以内;

(三) 三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或班级居15%以内。

(四) 特等奖学金: 从一等奖学金中产生,在某方面贡献突出,或在省级、国家级职业技能、文体等比赛中获得奖项者优先评定;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当学年综合测评分排名未达到班级排名前40%的;

2.当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不及格的;

3.当学年必修课与限定性选修课有正考不合格科目;

4.当学年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5.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相应处分,尚在处分期间的;

6.其他方面有不良表现,经学生工作处认定不适合参评定的。
  

第六章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奖学金项目的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各种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向班级评奖工作小组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奖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党委负责人主持本总支的学生评奖工作,

辅导员具体负责,各班评奖工作小组根据评定原则和条件向党委推荐本班各种奖学金获得者人选,由党委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复审;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9月份评定,由各院系、团委推荐一名候选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并报学校奖助评审委员会联评遴选出学校推荐人选,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 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11月份评定; 
   (六)奖学金获得者经确定后,由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国家奖学全由教育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凡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有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