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 2024.01.26
  • 制度规定

中共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四章  党建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有关要求,成立中国共产党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第二条  学校党委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是全校的政治核心,协调学校各方面工作并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员大会(或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党代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审核把关党组织班子和思政队伍人选配备,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各项有关制度,加强指导检查,督促落实。

(四)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发挥积极作用。

(五)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六)参与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七)向学校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

(八)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六条  党委书记对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后,各位党委委员应按工作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学校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党委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要严格公文审批程序。按照上级关于精简文件简报要求,学校党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内部通知形式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行发文。

第二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九条  重视并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委要统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基层党支部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和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培养、培训考试、考察写实、政治审查、支部预审、表决、考察谈话、组织审批等组织程序,努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学校党委及各基层党支部要结合实际组织党员开展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的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党课教育和培训,组织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学校党委每年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组织指导基层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评议、党组织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做出客观的评价,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三种。党组织结合评议结果,予以相应奖惩,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第十二条  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工作。

第三章  党员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需要,成立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抓好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学校党委要加强党校建设,把党校建成党员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集中一段时间,分期分批对党员进行一次普遍轮训。集中轮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知识、党性教育、党务干部业务知识、思政工作以及时事政策等重要方面。

第四章  党建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党建经费分为上级党组织回拨上一年度党费和党建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两大部分。

第十六条  基层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即“一年定一次,一次管一年”。督促每位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各党支部在遵循党建经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项目可以从党建经费中开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专题活动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困难党员慰问等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七)征订党报、党刊等学习材料、刊物的费用。

(八)开展支部党员学习、考察、培训等主题实践活动的活动费等。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每一笔开支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党建经费工作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分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建经费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办法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办法经校长签发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中共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