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关于开展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18.05.10
  • 上级文件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文件 

闽教评中心〔2014〕9号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关于开展第二轮

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职高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文件的通知》(闽教高〔2009〕27号)精神,现就第二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以下简称“二轮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二轮评估工作在2014年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黎明职业大学2所院校试点的基础上,于2015年全面铺开,计划用4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全省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二轮评估。

(二)2015年计划完成对15所左右高职高专院校的第二轮评估,其中除2所试点院校之外的其它12所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必须接受二轮评估,另外在学校申报的基础上遴选3所左右一般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二轮评估。

(三)各高职高专院校按照“五年一轮”的工作原则,根据上一轮评估完成时间,安排好二轮评估时间。

二、工作要求

(一)各院校按照我省二轮评估总体工作安排自主确定评估年份,于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向我中心提出评估申请。评估申请报告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提交“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主要办学条件实时数据表”(见附件)。联系人:王长旺,0591-87091502。

(二)各院校要高度重视二轮评估工作,按照评估工作要求,及时成立评建领导机构,启动评建工作。

(三)二轮评估不安排评估资格审查,各院校在接受评估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主要办学条件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