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令第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课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课程考核目的、作用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复习, 督促学生加强学习。同时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起到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知识、技能和学习态度等方面做出鉴定,课程考 核的结果是衡量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通过对课程考核的结果进行分析,可以为教师和教学管理部门总结 教学经验,改进教育教学内容、方法手段,持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供重要参考 依据。
第四条 课程考核的基本原则是突出应用、注重过程、鼓励多样、强化反馈。
(一)突出应用。考试命题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特点,注重考题 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引导作用,案例(材料)分析等考核实际 应用能力的试题应占足够分量。
(二)注重过程。改革考核方式,变末端考核为过程考核,变一次考核为多 次考核,提高平时成绩比例,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强化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三)鼓励多样。要以考试内容和方式的改革作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的切入点和突破 口。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采用笔试(闭卷、 开卷)、 口试、论文、竞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实训)操作或 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建立多元学习评价机制,综合检测学生灵活应用知识, 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对课程考核方法改革进行立项研究,并对改革 的优秀成果予以推广。课程考核改革应避免以考核改革为名降低考核标准。
(四)强化反馈。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教研室和教学院(部)应对 考核情况进行质量分析,通过不同班级、不同专业(课程)横向对比,分析不同 专业(课程)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对试卷难易的适应程度,找出差异和优劣;通过 纵向对比,分析与上届同专业学生成绩考核的提高与进步,在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反馈、交流,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从而全面提高命题质量。
第二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处 长任副组长,教务处主管课程考核工作的副处长、学生工作处、各教学院部负责 人担任组员。课程考核工作在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教务处统一 组织,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参与过程与监督,各教学院(部)具体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课程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课程考核工作计划, 审核协调各院(部)的课程考核安排;
(二)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成绩登录、 统计等进行督促和检查;
(三)统筹安排校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督促落实监考人员名单;
(四)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学生工作处做好对 学生的处理发文。
(五)对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失职的行为依据《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中相关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六)汇总全校课程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第六条 教学院(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承担课程的命题和审题,负责试题(试卷)及参考答案的 保密工作;
(二)安排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
(三)审查本学院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学生考试资格条件依据《厦门东海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审定;
(四)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印制分装和保管,成绩登录、统计,按教务处 安排组织补考;
(五)课程期末考试时,出卷教师须到校负责处理试卷内容的突发问题,公 共课程出卷教师不进考场监考,专业课程出卷教师应回避监考自己出卷的课程。
(六)负责在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包括:缺考、实到人数,违规违纪情 况等)进行统计,如实记录课程考核中违纪、作弊学生的言行,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巡考小组和教务处。
第七条 巡考小组及职责:
成立校院两级巡考小组,校级巡考小组由教务处人员和各教学院(部)负责 人构成,具体安排由教务处协调确定;教学院(部)巡考小组由院长(主任)、 副院长(副主任)、院长助理(主任助理)、教研室主任和院级督导构成,具体人 员和巡考时间由院(部)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每场考试需至少安排院级巡考 1 人,校级巡考 1 人,视考场数量可酌情增加巡考人员。巡考人员职责:
(一)参加巡考的人员不得随意请假或换人。若确因临时有要事不能参加, 应由所在单位其他领导替代,并提前向组长说明并报经批准。
(二)巡考组长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对本组巡考人员的召集、考勤工作。 巡考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学校考试管理有关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巡考, 保证巡考工作质量。
(三)巡考人员在巡考中要做到严于律己、不徇私情、认真履职,对考试违 纪及作弊行为,要坚决纠正和制止,妥善处理各种问题,保证考试的正常秩序。
(四)巡考时间为开考前 15 分钟至考试结束;
(五)巡考内容:
1.考试开始前,巡考人员着重检查考场考前准备情况:考场座位是否排列整 齐,考场黑板是否写明本场考试科目、时间、座位等信息;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 时到位、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如遇监考人员迟到、缺勤等情况,应及时与 教务处和监考人员所在院(部)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 行;监考教师是否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清点考生人数,强调考试纪律,检查学生 证件,是否将非考试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2.考试开始后,巡考人员着重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重点 检查监考教师是否按照监考要求认真监考,有无聊天、批阅试卷、抽烟、使用通 讯设备、擅离岗位及失职等现象;检查考场秩序是否安静有序,考生有无违反考 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3.其他检查内容:考试结束时应检查是否按时、有序收卷;是否认真清点试 卷、规范整理试卷及填写监考情况登记表;院(部)领导、教学秘书、辅导员是 否到现场协助考场管理并妥善处理考试中的突发问题;院(部)对考试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等。
(六)根据巡考具体情况认真填写“考场巡视记录表 ”;对违纪、违规情况 进行有关材料填写并签署意见并及时交教务处。
第三章 试卷命题与要求
第八条 课程考核性质应与人才培养方案一致,考核形式与命题应以课程标 准为依据,试题类型的选择应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着重检查课程目标对学生知识、 技能和素质要求,突出实际应用能力和素质考核。
第九条 试题的难易程度要求。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 约占 70%, 中等难度试题约占 20%,一定难度和深度试题的约占 10%。凡课程标 准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也应予以考核。试题分客观性试题(选择、 判断、填空、配对等),非客观性试题(问答、计算、证明、作图、论述、实验 等)。每份试卷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题型不得少于4 类。客观性试题原则上不 超过 50%。
第十条 试卷题量的把握。试卷内容要覆盖课程90%以上知识、技能和素质 要素点,并应能够让学生在考试时间内完成考核。若有50%以上学生在 1/2 的考 试时间内答完交卷,则说明试卷题量与难度把握不合理,有关开课部门应组织对 该课程试卷命题情况进行复查,合理调整题量与难度。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必须同时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量相当的至少两套 试卷(A、B 卷),多套试卷中试题雷同率不得超过30%。命题试卷原则上按满分 100 分,考试时长90 分钟进行命题,每类题型均应标明总分值及小题分值,且 须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命题由课程组负责,鼓励各课程组根据课程标准建立试题库,尽 量采用题库命题,实现教考分离。课程标准、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 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考试结束后,视需 要由教研室组织统一阅卷并综合评定学生的最后成绩。
第四章 试卷审核和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试卷审核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一)试卷格式必须规范化,按统一格式提供。各院(部)教学秘书对试卷 格式初审,对不符合格式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并要求命题教师重新提交。
(二)每份试卷均应通过教研室主任、开课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 方可送印,确保质量。开课单位审题职责包括:对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卷 的内容、题型、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命题不合格的试卷须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未经审定的命题,不得印制 考试。
(三)经审查合格的试题卷,由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印刷、保管、封存、 分发等工作。开课单位对课程考核试题出卷、印制及保密负完全责任。
(四)评定成绩后的学生答卷及试卷样卷由各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妥善保存至 学生毕业后三年,以备查阅。
第十四条 考试试卷安全保密是学校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试卷保密涉及试 卷的命题、审题、印卷、分装、封存、分发、阅卷等多个环节。各环节应责任到 人,建立明确的交接制度。
(一)命题审题保密
1.命题一般以教研室组织命题,可采取课题组教师集体命题方式,也可由教 研室集体讨论后,指定教师单独命题。各级审题责任人限2 人以内。
2.实行教考分离,采取试题库抽题组卷或委托校外命题的,应指定专人负责, 命题卷密封保管。
3.命题审题环节实施命题审题人保密责任制。命题及审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其他师生泄漏试题内容,不得在总复习过程中透露或暗示试题内容,也不得划 定考试重点。
4.教师不得在教室命题,也不得将命题手稿或参考答案带入教室。命题完成 后,将试卷交审题人,并及时销毁废弃手稿。
5.教师一般不得在非本教研室的计算机上命题;若条件所限,在公用计算机 上要做好信息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印卷保密
1.文印室在制卷期间,应张贴醒目标志,任何与制卷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印刷由教务处指定专人(一般为各院部教学秘书)负责,建立制卷登记表。 对试印卷、废弃卷等要及时销毁。
3.教务处安排印卷时间应相对集中。试卷印制完成,数目核对无误后,送印人应在制卷登记表上详细记载交接事项,严防试卷丢失。
4.文印室对已印好尚未分装的试卷要妥善保管,严防泄密。
5.与考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接触试卷或偷阅打听试卷内容。
(三)封存保密
1.试卷在启用前为密件。对已经分装的试卷,要立即全部封存。任何人(包 括命题教师)考前不得留存试卷。
2.各院(部)对封存的试卷应专人负责,一般为教学秘书。各院部试卷保管 责任人应对试卷严加保管,专柜上锁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乱放,防止丢失或发生意 外事故。
(四)分发保密
1.考试时,监考教师应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检查密封情况。一般在开 考前 10 分钟内在考场内拆封试卷袋并清点试卷份数,开考铃响后,方可发卷,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发卷。
2.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前后配合,立即全部回收试卷(含空白试卷)及 答题纸,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并准确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不得让考 生将多余试卷带出考场。
(五)阅卷保密
1.评卷期间不得接受其他教师或学生查卷或查分要求,不得在评卷地点接待 学生或会客,不得接受宴请,不得私自对外透露评卷工作的有关信息。
2.评卷结束后,教研室要组织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填写成绩表录入成绩管 理系统。
3.成绩公布后,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复查: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院(部)同意,由开课单位组织两名以上老师对该学生试 卷进行复查(其中 1 人为督导),复查试卷仅限针对申请者本人答卷统分是否存 在误差,不对判卷标准进行更改。
(六)其他事项
1.国家教育考试、社会考试的试卷保密严格按相关考试要求执行。校内重大 考试的命题教师按有关规定签署《命题责任书》,试卷保密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 执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2.校内正常课程考试中,凡造成试卷泄密事故者,根据《厦门东海职业技术 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相关条例执行。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根据教务处安排的时间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核 科目、时间、考场、考核方式、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经教务处统筹汇总定稿 后公布,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需经教务处批 准。
第十六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严格考场纪律,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 由教室归属学院按要求布置考场,并根据考试时间封闭或启封考场。
(一)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监考教师有权安 排学生的座位顺序。每间考场原则上以30 人作为标准编排考表,根据考场座位 数可酌情增加考生人数,但必须做到每个考生之间至少间隔一个座位的空间,原 则上不得超过座位数的一半。考生人数不足50 人时配备2 名监考教师,超过50 人每增加25 人内须增派 1 名监考教师。
(二)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 分钟到课程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 并认真核对考试课程、时间、考场、试卷份数等有关信息。监考人员应在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检查考场地面、抽屉等处是否有杂物,确保 考场清洁卫生。要保证学生座位整齐,认真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宣读考场纪律。 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报巡考 人员处理。
(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填写考场登记 表,如实记录考场各类信息,发现试卷有错漏情况要及时联系开课单位和教务处 处理并作好记录。监考教师在监考时不得失职或擅离考场、聊天、读书、看报、 抽烟、接打电话等,如若发生视为教学事故,追究个人责任。考务工作人员、监 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者,按照学校有关规 章制度给予处理或处分。
(四)考生必须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凭学生证或身 份证入场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五)考生迟到 15 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 分钟后方准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准重返考场。考试过程中,无特殊原因且未到可交卷时间,不得离 开考场,违反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六)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应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 应统一发放专用草稿纸。学生应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学 生在考试过程中,存在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照《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 籍管理规定》、《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七)对考试期间出现的学生违纪、作弊等现象,监考教师应将违纪、作弊 情况如实填写《考试违纪处理单》,并由考生签字;如考生拒绝签字,需附违纪、 作弊证据,并注明考生拒绝签字,然后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 院教务秘书于考试当天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阅卷及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阅卷时一律使用红笔,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 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第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地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
第十九条 不得请其他人代替阅卷。
第二十条 考核成绩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改动。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3 日内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不能按时完成成绩录入的,责任人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经所在院(部) 负责人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调整录入成绩系统时间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提交后,任课教师应打印成绩登记表一式 两份(或三份),经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签名后提交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学院 教学秘书存档,另一份由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汇总后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交教务处 存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查询,学生对评定成绩有疑 问时,应在考核成绩公布后 1 周内或邻近新学期开学 1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院(部)协调查卷事宜,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因故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成绩时,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始依据,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进 行成绩修改并备案。
第七章 考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应于期末考试前5 周确定全校课程考试总体时间,并发 布期末课程考核相关通知。
第二十六条 各院(部)应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报教务 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课程考核前向 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持二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它证明,填写《缓 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辅导员、任课教师及所属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执行,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的科目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缓考成 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八条 补考在开学后三周内完成,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公共课的补 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 由开课单位制定补考考表,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教务处 要求,协助做好考场布置及监考任务。专业课补考时间、地点、监考教师,由各 学院按教务处的要求预排后,报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成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导出当次补考 科目中不合格学生名单(包括初考未合格且未参加补考的学生以及补考后仍未合 格的学生名单),由相关班级辅导员督促学生在毕业前申请重考,未申请的学生 不得参加相应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重考后,根据确认的学生名单,各教学单位根据参加考 试学生人数编排考试安排表、印刷试卷。补考课程考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相关标 准应与期末考试一致。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期期末课程考核前组织全体学生学习《厦门东 海职业技术学院考生守则》(附件 1),教育学生做好考试准备,诚信应考。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安排期末课程考核工作前组织全体 教师学习本实施细则和《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守则》(附件2),规范课程 考核行为和过程,严守课程考核相关纪律。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细则 执行。
附件 1: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考前 10 分钟进场,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二、考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若同时 无学生证或身份证,考生应在考试前及时联系辅导员开具临时证明(附本人照片), 凭临时证明参加考试。
三、考生带入考场的任何文字材料(除开卷考试外)、电子文具、手表和手 机等通讯设备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
四、进入考场后,考生必须按指定位置就坐,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并检 查座位及其附近有无其他物品及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如有,须放到考场指定的存 放处,否则在开考后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将作违纪处理。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有无破损,若发现试卷有差错 可举手向监考老师报告请求换卷,再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座号等 有关内容。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考生必须保持考场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如 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需经监考老师许可,并由一名监考老师随同);考场内 不得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互借文具;不准打手势、夹带、做暗号,不 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答卷;不准冒名替考、交换试卷、草稿纸等任何 违纪和作弊行为。
八、考试中如遇试卷字迹不清、答题纸或草稿纸不够等问题可举手请监考人 员解决,但关于试卷内容等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作回答。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根据监考 人员的指令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对答案,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 不得将试题卷和答卷带出考场。
九、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 作。
十、被认定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附件 2: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 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考前必须参加培训,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者不准监考。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 职守。
二、监考人员如因事因病不能参加监考,要于考试前一天向本人监考所在教 学院(部)请假,经批准同意后由相应教学院(部)另行安排监考人员并报备教 务处。对于随意不参加监考,任意调换监考场次,影响考试的人员,要进行批评, 当 日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 分钟到课程所在院(部)教学秘书处领取监考牌、 试卷、考生签到表和考场情况登记表,开考前 15 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场清理 工作,安排考生签到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座位安排原则上要隔位。监考人员不按 要求安排考生座次,视为监考失职。
四、考试前,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关闭通讯设备并要求考生将已带入考场的 任何文字材料(开卷考试除外)、电子文具、手表和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集中存 放在指定地点,仔细核验学生证或身份证,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
五、监考人员于考试前 10 分钟内,在考场拆封试卷,核对试卷课程和份数 后分发试卷,安排考生签到,并将考试科目、考卷张数、题数、考试时间告知学 生。
六、开考30 分钟内,不许学生交卷离场。开考 15 分钟后,不许迟到学生进 场。
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考场内不得吸烟、阅读书报、交谈;不准 抄题、做题;不准谈论试题内容;不要长时间站在门口观望,也不要长时间站在 考生旁边看考生答题,也不宜频繁走动,影响考生答题。监考人员玩忽职守,纵 容、袒护、暗示学生作弊,涂改考生试卷者,取消监考资格,并根据教学事故处 理办法进行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考题有误时,应公开更正;如遇有试卷印刷不清楚或装订错误时,可用备用试卷予以更换,数量较大时应及时与 相关院(部)教学秘书联系;
九、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任何企图作弊的迹象,应立即发出明确的警告信号。 对已构成违规或作弊的迹象,应暂扣考生证件和作弊证据,及时报告主考或巡视 员,并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考场情况记录单中。
十、监考人员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关心、爱护学生。如发现 考生生病且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劝说考生申请缓考并就医。
十一、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时应提醒考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 间一到,即令学生停止答卷,组织学生有秩序地离开考场,不允许考生将试题和 答卷带出考场。
十二、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将试卷、答题卡清点无误后,按照考生学号顺 序整理试卷,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答题卡、监考情况记录表一并 交至课程所属教学院(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