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职院〔2019〕49号 关于印发《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 2019.09.17
  • 部门文件
现将学校《督导工作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海职院201949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二级院(部)、教务处、质管办:

现将学校《督导工作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9月17日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印发

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我校内部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和诊断与改进工作,对学校原《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厦门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应秉承公正、公开的原则,正确处理的辩证关系,起到帮和辅”的作用。

第三条 学校成立督导团。督导团的基本任务是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环节及教学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指导,并向校长和有关校领导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部门提供教师教学质量测评标准和反馈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督查信息,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制定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督导团成员由学校党政班子、各二级院(部)推荐的校级督导人员、教务处负责人组成;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为日常学校督导团具体工作的负责部门。

第五条 院(部)设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组长由院(部)主任任,各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各督导小组自行选定后报质管办督导评价科备案,并按学校督导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基本要求完成各自的二级督导任务。此外,由各二级教学督导小组自行推荐1-2名教学经验非常符合聘任条件的校级督导员,报督导团审批、经审批公示后参与学校校级督导任务及听评课任务。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校级督导员应具有中、高级职称或中层领导干部、对高等职业教育理念和方针、政策有深刻理解,熟悉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在高校、高职校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者在企业工作满5年且从事高校、高职校教学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办事公正、评教督导水平高、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的在职教师,以及退休教师、有丰富教育管理经验的退休教学管理人员、企业高级技术人员担任,顾问聘请校外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退休教授或副教授担任。校级督导员经督导团团长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督导评价科统一安排校级督导任务和相关的听评课任务。

第七条 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由1-5名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客观公正、责任心强的一线教师包括教研室主任或者退休教师、及院(部)二级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校级督导员要求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九条 校级督导员每届任期2年,符合条件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负责制定学校督导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每学期 (学年学校督导工作计划及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负责制定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督导学校质量管理职能部门实施诊改工作、执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二条 负责督导巡查各教学职能部门在学校办学、目标管理、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资源保障、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工作的质量保障制度、措施及实施,负责督导各院(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督导成员要深入教学及教学管理第一线,通过日常巡查、走访、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抽查教学文档、定期、不定期巡查,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核、毕业设计等各个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实行全面督导。

第十四条 对全院教师执行教学常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教师、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缺课、迟到、早退等现象,查明原因,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督促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不定期抽查各门课程含实验、实训课)的教材、课程要求、实训计划、教学进度、教学总结、教案、说课、试卷及其评分标准、学生作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等及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情况,向任课教师、相关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相应的反馈、建议督促整改发现表现优秀的案例也及时向相关部门推荐,向全校通报表扬、示范。

第十六条 定期抽查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及考务情况,力求保证考试的严格、合理、公正,并及时反馈考试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经常深入课堂、实验实训场所,检查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情况。校级督导负责制定教师教学质量测评管理办法,每学期组织1~2次学生评教,每学年将组织学校督导对全体校内任课教师随机听课,并安排对外聘教师听课。负责将每学年学生、校督导、二级院(部)三方的教师测评数据汇总处理,出具最终考评数据,为人事处、教务处拟晋升职称教师提供参考数据,并完成教师测评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撰写数据分析报告。校级督导员应参与新开课教师以及参加教学竞赛等活动的听课或评委;应根据所在部门、专业分布等合理地统筹安排每位校督导员的听课任务,并按要求填写听课记录评价表,课后向被听课教师反馈教学情况,给予中肯的建议和帮助并及时向督导评价科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督导评价科及时汇总、通报和归档。

第十八条 校级督导负责指导院(部)二级教学督导小组工作,各二级教学督导小组每学期应向督导评价科书面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学期校督导评价格将对各二级教学督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检查,每学年将对评选出的优秀教学督导小组进行通报,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校级督导员要不断学习高职教育理论,对高职教育和教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面上或专项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校长和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校级督导成员必须主动、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督导检查活动,高质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为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建言献策。校级督导成员进行严格考勤制度,督导活动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经请假批准。无故缺席2次以上(2次),将自动取消督导团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级督导员应将巡查、听课、专项检查等情况以及教师代表座谈会、学生信息员代表座谈会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上报校领导及督导评价科,并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二级院(部),给学校诊断与改进提供依据。校级督导成员应每学期应上交个人工作总结,由督导评价科存档。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导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监控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归档。

第二十三条 发现教学事故及时通报教务处,督促教务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将发现的因管理缺失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其诊断与改进,对不能及时纠错的问题有权向校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填写《校督导团反馈建议表》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深入有关班级听课,无须事先打招呼,但要求尊重授课教师,不得影响教师的正常授课活动。

第六章 校级督导员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 督导团办公室暂设在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配备一定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七条 校级兼职督导员每学期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工作量前提下,圆满完成校级督导基本工作要求,给予20个超课时计算校督导工作量。

听课评课和反馈工作量计算标准:根据学校督导工作指导思想及工作基本要求,校级督导成员每学期应对每位专职教师进行一次及以上的听课评课和反馈工作,校级督导员在完成本职工作量及校级督导员基本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按具体安排的听课的课时数,计算校级督导员听课评课和反馈的工作量。

校级督导员所涉及工作量计算和发放: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按学期列清单,并与教务处核对其工作量后,报校长审核,通过后单独发放。(课时费参照教务处有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